高级职称评审文件
湛教〔2009〕134号
转发省教育厅关于2009年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学校及有关单位:
现将省教育厅《关于2009年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09]61号)、《关于做好2009年我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09]6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报中学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材料要求
(一)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推荐对象由县(市、区)教育局按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7号)文件中的资格条件推荐产生,每个县(市、区)教育局及市直学校推荐2名。档案、工作表、名册表等与中学高级教师材料分开上报。
(二)外省人员通过组织调动到我市各学校工作的教师,原在外省已评定为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资格的,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时,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并加盖县区教育局验印章)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如果是自主流动来的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鉴定证明。
(三)申报者可从网上下载文件要求中的各种表格(网址:http://www.gdhed.edu.cn),但在打印《申报表》时,必须使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装钉线左边留2.5厘米,右边留2.0厘米。《工作表》要将两页拼合成一张用A3纸打印,且表中左边留5厘米的装钉线。否则,不予受理。
(四)文件中要求申报者提交《工作表》一式31份,我局职改办需保存一份,请通知申报者提交32份。
(五)必须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才能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或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副高级)。其中,教师继续教育120学时(有效期为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专业技术人员公修课四门(《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知识经济之路》、《公共危机处理》、《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计算机模块考试(县区申报者4个、市区申报者5个)(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副高级〉可免考)。
(六)各县(市、区)教育局及各有关单位上报材料时,须提交用excel系统制作并用A4纸打印的《2009年申报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册》表一份,另发送表格软件到邮箱:rsk3336260@126.com。
(七)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收集提供如下材料:
1、近5年当地教师节先进表彰决定;
2、近5年相关教师论文宣读(获奖)文件的复印件;
3、近5年市、县(区)的中考、高考、会考成绩统计、排序表和各学年市、县(区)中考、高考、会考各科前10名学生姓名、所在学校等情况。
(八)为杜绝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违反职称政策规定参加申报评审的问题,从今年起,要求所有申报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致,不得申报。
二、报送材料时间
中学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务必于
三、收费要求
评审收费标准按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申报中学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费每人580元。各单位在报送材料时,凭我局人事科收取材料的工作人员开具的职称评审有关凭证到我局计财科领取缴费通知单,并以现金或转帐方式付清有关费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宣传协调工作,确保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到位。
(二)严格按申报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准备工作,确保送评材料规范、真实和齐全。
附件:1、关于2009年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09]61号)
2、关于做好2009年我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09]62号)
湛江市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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